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道路客运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制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道路客运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
二、补贴对象
营运线路以县城至各乡镇道上的乡与镇、行政村、屯营运的农村道路旅客班线运输及乡镇级客运场站。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
1、农村客运企业购置全新客车的,按每辆车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
2、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政府给予5千元/车/年的保险补贴,补贴款专款专用,专用于客运经营者购买新增车辆的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各项保险。
3、农村客运车辆经营亏损补贴标准为:5千元/车/年(按19座车型,单价为3元/客位/日/计算)。经营补贴时限仅限于头2年。
4、凡合法从事农村客运和规划的乡镇环线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地点安装GPS、3G视频监控设备,企业或者客运运营商凭监控设备发票可领取车辆一次性设备费用补助1000元。
四、部门职责
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方能投入农村客运经营,严防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公安交警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客运的交通执法,加大农村客运交通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旅客运输及客运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村客运交通运输安全。
2、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农村客运行业管理,会同公安交警、安监、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审核农村客运企业和车辆资质。开通线路道路状况及安保设施等。配合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严把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关、严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客运场站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标准和客运制度,督促农村客运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客运超范围经营等农村客运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提高道路安全行车条件,加强辖区内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3、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农村客运经营补贴、农村客运站经营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
4、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指导协调、督促农村客运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平稳运行。
5、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注册、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6、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农村客运票价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农村客运票价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农村客运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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