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季度,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如下:
第四季度共92天,实际有效监测92天。城区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范围为2~17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均浓度范围为3~24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1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范围为8~106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4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日均浓度范围为0.3~1.2毫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0.9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范围为37~164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14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范围为6~76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第四季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10月7日超标,浓度为16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12月30日超标,浓度为76微克/立方米。
2024年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实测92天,其中:达标天数为90天(优34天,良56天),轻度污染2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8%,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为19~10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3.04。
2024年,全年共有效监测366天,达标天数为360天(优257天,良103天),轻度污染6天,优良率98.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34,二氧化硫日均浓度为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为12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日均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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