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季度,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扣除受北方沙尘暴天气影响天数)如下:
第二季度共91天,实际有效监测91天。城区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范围为3~10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均浓度范围为2~22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7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范围为14~137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日均浓度范围为0.4~1.0毫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0.8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范围为23~167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12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范围为6~74微克/立方米,季度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第二季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日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有1天超标,即5月13日,日均浓度为167微克/立方米。
2025年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实测91天,其中:达标天数为90天(优61天,良29天),轻度污染1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9%,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为23~107,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56。
2025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共有效监测181天,达标天数为178天(优109天,良69天),轻度污染3天,优良率98.3%,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72,二氧化硫日均浓度为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均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滑动日均浓度为13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日均浓度为0.9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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