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69539560X4
地 址:罗城县东门镇城站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蓝靖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3月4日,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寨卜屯的选矿厂在原有建设规模的基础上改扩建了钢架棚、浓缩池4座(包含浓密机4台)、布沟机4台、真空压滤机3台、浮选机13槽、摇床13台等设施,并重新进行了场地硬化。你公司选矿厂的建设规模与原环评批复文件《关于罗城宝坛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罗环字〔2006〕56号)的批复内容不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并且现场检查时该改建项目已经完工,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4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
证明: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改建项目未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2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3月4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执法人员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四、书证: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正确,处罚主体适格。
(二)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配合调查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均经你公司授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原环评批复情况。
(四)《关于协助做好企业资产原价值评估的复函》(罗价认函〔2025〕3号),提供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
证明:广西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改建项目投资金额。
(五)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罗)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罗)罚告〔2025〕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整(¥31756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与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9号窗口联系(地址:河池市宜州区高家堡西路1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8-2306650。缴款后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