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315820775N
地址:罗城县东门镇城东工业园区3-2地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5日至5月30日,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河池市第三方机动车检测专项检查组提供的线索,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车辆桂M****7在2023年7月13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307131034580208)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06A906023AD6971,而在2024年7月24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407241140410209)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车辆桂M****0在2022年1月19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1201191549320240)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10266701AA,而在2023年1月19日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301191026120206)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车辆桂M****9在2024年4月19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404191425370225)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W82N3B1J,而在2023年3月6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303061040200210)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车辆桂M****8在2024年2月22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402221554550104)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JA3C2-3823352SFA,而在2023年2月3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302031057060101)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车辆桂M****2在2022年1月13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201131058170212)中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62012Q1602M4065H,而在2023年2月8日检测时出具的报告(编号:451225012302081607030234)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执法人员经过系统筛选比对及核实,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间,共出具了OBD控制单元校准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的异车同码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6份,涉及车辆126辆(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且这126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最终结果均为合格。
你公司上述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车辆OBD检测的真实情况,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的现场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30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3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执法人员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正确,处罚主体适格。
(2)李智、罗承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银方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当事人身份、被授权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配合调查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均经授权。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26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数量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批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7)检验检测车辆收费公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8)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汇总表4张,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获利情况。
(9)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聘用及任职岗位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罗)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5年6月20日向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的意见如下:
1.企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高度重视问题整改,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推进落实,针对出现的问题,公司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并强化员工管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2.目前机动车检测机构日益增加,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的业务量严重萎缩,公司经营困难。向我局申请减免罚款的30%。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审议认为:
1.你公司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2.考虑你单位经营情况和当前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公司的罚款金额下浮20%执行,即131976×(1-20%)=105573.6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罗)罚告〔2025〕2号)、《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等级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131976元。
但鉴于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你公司负担,为服务企业发展,同时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后,决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下浮20%执行,即131976×(1-20%)=105573.6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肆佰元整(94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伍佰柒拾叁元陆角整(105573.6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与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9号窗口联系(地址:河池市宜州区高家堡西路1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8-2306650。缴款后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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