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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环改〔2018〕41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宜嘉丰家具加工厂:
地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
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MA5KD*****
法定代表人:韦*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进行木炭加工,且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证据、种类
你家具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下文之日起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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