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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区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罗发改价格〔2023〕15号)

    2023-11-30 17:05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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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罗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报批罗城县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城区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

    (一)配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0.9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1.销售基准价格。销售基准价格由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广西罗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9月管道燃气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为3.86元/立方米。结合我县实际,核定销售基准价格(现行最高销售价格)=3.6元/立方米+0.9元/立方米=4.5元/立方米(即:原试行的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4.5元/立方米转为正式标准)。

    二、建立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基准价格以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4.5元/立方米为第一次联动基准价格。

    (二)联动调整幅度。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不设置启动条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当上游采购价格下调时,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三)启动程序当上游采购价格上调或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价格联动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采购价格发票、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三、其他规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销售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保障稳定供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其他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文件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对城镇燃气价格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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