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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补贴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具体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队、坡、组(其
中之一)的劳动者,如出现不一致时,以户口簿地址为准。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六类人员”。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享受补贴人员应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年龄可降低到15周岁。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谁垫付、谁申领;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六类人员参加我市目录范围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附件27)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3.培训对象签字确认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复印件;
4.六类人员及其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2);
5.身份证复印件;
6.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二)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学员信息录入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后以书面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同意方可开班,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授课教师须持相应证书上岗授课。
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请示一式两份;
2.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3.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4.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六类人员及其身份类别证明材料(参考附件2);
6.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等。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附件27)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一式三份;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5)一式三份;
3.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6)一式三份;
4.评价机构出具的获证花名册。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在培训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审批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录入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
2.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人数:不超过50人。
3.劳动预备制培训方式: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标准给予补贴。
4.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4)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
(5)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5.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领与发放
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培训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创业类培训每班人数不能超过30人。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开班请示一式两份;
2.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7)一式两份;
3.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8)一式两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六类人员及其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2);
6.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等。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2.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4.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5.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一式三份;
2.创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
3.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10)一式三份;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岗位技能培训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附件27)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岗位技能培训开班请示一式两份;
(2)岗位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两份;
(3)岗位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12)一式两份;
(4)岗位技能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及课程表;
(5)培训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样本及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13)。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一式三份;
(2)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14)一式三份;
(3)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15)一式三份;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
(5)评价机构出具的获证花名册。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2.培训目标及时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方式: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录入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剩余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每班人数不能超过50人。
4.企业新型学徒制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开班请示一式两份;
(2)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6)一式两份;
(3)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17)一式两份;
(4)学徒培养计划、大纲及课程表;
(5)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及已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
(6)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7)培训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样本及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13)。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一式三份;
(2)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18)一式三份;
(3)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19)一式三份;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
(5)评价机构出具的获证花名册;
(6)补贴员工培训期间的在职证明(①社保证明②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和合同③其他在职证明材料,以上3项任意一项)。
(三)企业职工技师培训。
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附件27)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 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参照附件20),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三)补贴申报
1.个人自主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21)一式三份;
(2)六类人员及其身份类别证明材料(参考附件2);
(3)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出具的初次获证人员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通过网络平台核查,网址http://jndj--osta--org--cn-e6395d7c5d.zipv6.gxzf.gov.cn/;专项证书核查网址:http://www--gxrcosta--com-f78ed39501.zipv6.gxzf.gov.cn/#/grade-search);
(5)评价机构开具的评价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培训机构或企业垫付职业技能评价费的,由培训机构(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一式三份;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22)一式三份;
(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23)一式三份;
(4)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出具的初次获证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5)评价机构开具的评价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各县(区)可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探索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
(二)补贴申领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学员、培训机构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个人申请填报《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24)一式三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填报《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25)和《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26)一式三份。
(三)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各县(区)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领方式,按相应类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培训过程监管职责,全面推广电子职业培训券,每个班申领电子职业培训券人数占开班总人数的50%(含)以上方可开班。每个培训班须通过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考勤签到,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系统故障特殊情况外(系统故障视为考勤签到成功),参训个人签到率未达到80%的,不予兑付培训补贴。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用好广西数智人社技防功能,防止出现虚假培训骗取补贴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本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河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工作和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自治区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池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河人社发〔202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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