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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乔善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6·3” 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10 10:10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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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3日 13 时 37 分许,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3.73万元。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和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乔善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和指导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罗城乔善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6·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县委常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良洪同志任组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和商务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和乔善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自治县纪委监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同时委托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对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编制了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派出督办组,监督、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罗城乔善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6·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缺位、井下作业人员违章行为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日,因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03月27日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其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5745950901(1-1)

名  称: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蔡江发 

经营范围:矿产品(国家专营专控的矿产品除外)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金:叁佰万元

住  所:罗城县东门镇新天地商贸广场

经申请 ,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于 2022年5月23日延续取得自然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各要素如下:

证    号: T1000002022063018001085

探矿权人: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

探矿权人地址:罗城县东门镇新天地商贸广场

勘查项目名称:广西罗城县枫峝锑矿勘探(2000坐标)

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图幅号:G49E019004勘查面积:0.6784km2

有效期限:至2027年04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16号)第8项规定,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探不再需要资质,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勘探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地质勘查资质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在配备了矿长和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人员后自行组织开展地质勘查作业,但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情况

2022年9月,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聘请广西锦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广西罗城县枫峝锑矿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并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罗城县枫峝锑矿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2022年10月8日,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取得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审查批复文件河应急矿山函〔2022〕1号《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广西罗城县枫峝锑矿勘探(2000坐标)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2022年11月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2024年6月3日事故发生前,该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一直连续进行施工。事故发生时,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共有员工30人,其中领导和管理人员10人,辅助人员9人,井下作业人员8人,地面作业人员3人。

3.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履行情况

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80272R;主要负责人:杨忠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A)FM安许字〔2024〕Y0003号,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6日;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2022年7月20日,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详查合同,合同规定,坑探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由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坑探工程的编录及采样工作。截至事故发生前,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井下巷道扩帮及巷道掘进工作,只在地面进行钻探工作,打了四个钻孔,总钻深度1500米左右,井下钻探工作还没有进行施工,已进行部分编录及采样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日7时40分左右,带班领导罗儒锋组织潘顺照、张文学、陈明龙、罗家勇、何华新、电工韦联青和钳工冉义学在8号窿口前空地召开了简短的班前会,对当天工作进行了安排,主要工作是罗家勇、张文学和陈明龙3人负责对238中段平巷尾端打眼和出渣,电工韦联清和钳工冉义学到238中段北平巷钻探巷道接风筒、电线并沿途对照明线路进行检查,何华新和潘顺照分别负责爆破、排险。8时左右,电工韦联青和钳工冉义学2人一道下井,到238m中段后便去了北平巷工作。罗儒锋、潘顺照、张文学、陈明龙、罗家勇和何华新6人一同下井,到了238m中段运输平巷扩帮作业地点后,首先由安全员潘顺照和爆破员兼支柱工何华新排完险,然后,潘顺照和罗儒锋安全确认,由罗儒锋布置炮眼位置,张文学、陈明龙、罗家勇三人便开始打钻炮眼。13时左右,巷道左帮2个眼、右帮4个眼打钻完工,何华新开始装药、联线,其他5人撤至238中段躲避硐室。罗儒锋和潘顺照在井底躲避硐室往爆破点方向约15m处拉上了爆破警戒线并挂上了警示牌。何华新完成爆破前的准备工作后也撤至238中段躲避硐室,接着完成了爆破工作。爆破后,潘顺照、何华新二人去238m中段北平巷(水泵房边)清理水沟,罗儒锋去238m北平巷查看电钳工2人的工作情况,走前交待张文学、陈明龙、罗家勇3人继续原地休息,等他出来组织排险确认安全后才能进入扩帮作业地点出渣。约30分钟后,张文学独自一人走向扩帮作业地点,罗家勇叫他没有回应。过了约3分钟,罗家勇、陈明龙二人不放心便尾随进去,落后张文学30m左右。2分钟后,二人还未到达扩帮作业地点便听到张文学的叫喊声,罗家勇和陈明龙立即小跑过去,发现张文学仰面倒在地下,胸部以下除双脚外被一大石块压住,致使张文学受伤,发生了事故。据之后的电话报告事故的通话记录推算,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4年6月3日13时37分许。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238m中段运输平巷扩帮作业点,巷道左帮大石块滑落后留下了明显的凹槽。根据勘察现场时估计,该凹槽空间长度约1.5m,深度约0.4m,高度约0.3m。滑落下来的大石块压住了伤者胸部及以下位置,仅有双脚露出来,预估大石块在未锤击解体前的尺寸,长度约1.0m,宽度约0.4m,厚度约0.22m,重约238kg。救援过程中对大石板进行了锤击解体,分解成3大块和一些碎石,勘察时用钢卷尺对3个石块进行了丈量,石块A:为近似梯形体,上宽0.22m,下宽0.24m,长0.6m,厚0.11m,重约41kg;石块B:为近似梯形体,上宽0.28m,下宽0.51m,长0.84m,厚0.14m,重约125kg;石块C:为近似立方体,长0.48m,宽0.28m,厚0.12m,重约43kg。3块大石块的总重量为209kg。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死者:张文学,男,1974年07月23日出生,壮族,系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井下钻工,2023年11月24日与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同时签订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员工安全生产承诺、职业危害告知书、师傅带徒弟协议书,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投了安责险,并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上岗。

根据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罗公(物)鉴(病理)安[2024]20号《尸体检验意见书》,“死者有被大石头砸伤史,有胸腹部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而内有两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具有“外轻内重”损伤特征,结合鼻腔及口腔有大量血液溢出,分析死亡原因为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的可能性大”。鉴定意见为“张文学符合胸腹部被石头砸伤致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DB45/T2628-2023)等规定统计: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73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赔偿费用100万元,卫生院抢救、善后处理和财产损失等及其它费用5万元,事故罚款58.73万元。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文学胸部以下除双脚外被大石块压住,仰面倒在地下,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罗家勇和陈明龙二人试着把压在张文学身上的大石块移开,但因石块太重,罗家勇和陈明龙无法移开大石块,张文学也没有什么反应。于是罗家勇立即安排陈明龙去井底车场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他留在现场,将张文学的头扶起靠在他身上。陈明龙赶往井底车场打电话,途中碰到了潘顺照、罗儒锋和何华新三人,简单地汇报事故情况后继续赶往井底车场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潘顺照、罗儒锋和何华新三人听到陈明龙汇报事故情况后便立即赶往事故地点救援。井口值班员官学文13时40分接到陈明龙的事故汇报后,立即报告正在井口巡查的法人代表蔡江发,蔡江发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安排地面的李朝鲜、易继勇等4人携带急救药箱和担架、救援工具等下井救援,又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护。同时,井下已到达事故现场的罗儒锋、潘顺照等5人在罗儒锋的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几人先用手把旁边小石块清开,然后用木板、钢钎顶住大石块,再用铁锤从侧面将大石块敲击解体后搬开,大石块解体搬开后再把张文学抬到巷道安全位置。这时地面下来的救援人员拿着担架到达现场,并将张文学抬至担架上,罗儒锋、罗家勇、何华新等人用担架把张文学运至斜井底后,由罗家勇、罗儒锋等5人轮流背扶,于14时15分许把张文学抢救出到井口。因120急救车暂未到达矿山,蔡江发立即安排皮卡车将张文学送往宝坛乡卫生院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死亡时间为2024 年6月3日15时25分。

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江发指挥事故救援把伤者张文学抢救出井口并送往宝坛乡卫生院抢救后,15时左右,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10分电话向乔善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30分,电话向河池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工作人员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到矿山的事故报告后,6月3日16时左右,当地政府乔善乡政府乡长、分管副乡长、派出所所长及工作人员到达矿山;16时30分,县政府领导、县公安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和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到达矿山;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先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六)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死者家属思想疏导等工作。经死者家属和事故单位协商,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当天晚上事故单位已全额支付死者家属 100 万元赔偿金,死者遗体由死者家属自行处理进行埋葬,善后处理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七)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到值班员事故报告后,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置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罗城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预案启动顺畅、应急组织有序,现场应急处置有效,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钻工张文学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擅自违章越过警戒线,进入爆破后未经排险和安全保确认的238m中段运输平巷扩帮地点,被巷道左帮突然滑落的大石块砸中埋压胸部,导致张文学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二)间接原因

1.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238运输平巷扩宽安全施工作业规程》没有按照制定的《巷道顶板边帮分级管理制度》要求来选取对应的支护措施。未明确临时支护、永久支护至当头的最小距离,造成现场空顶面积过大,围岩离层不稳固。

2.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当班带班领导及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爆破前设置了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但无专人值守警戒,未能阻止张文学越过警戒线进入爆破后未经安全确认的危险区域。

3.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导致张文学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差,自保意识不强,未能及时辨识爆破后未经排险和安全确认的扩帮作业地点存在的事故风险。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对巷道扩帮作业顶板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巷道扩帮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对制止员工“三违”行为执行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1.张文学,男,1974年7月23日生,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辨别安全风险能力差、擅自违章越过警戒线进入爆破后未经排险和安全保确认的扩帮地点,导致发生冒顶片帮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责任。

2.潘顺照,男,1977年2月3日生,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事故当班安全员,未及时对巷道扩帮地点进行安全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张文学擅自违章越过警戒线进入爆破后未经排险和安全保确认的扩帮地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潘顺照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潘顺照2023 年总工资收入为5.76万元,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潘顺照1.152 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暂停其与矿山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5个月。

3.罗儒锋,男,1972年7月14日生,2024年4月担任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井下主管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布置巷道扩帮钻孔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安排专人值守警戒线,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员工“三违”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罗儒锋处上一 年年收入20%的罚款。罗儒锋2023年总工资收入为6万元,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罗儒锋1.2万元罚款。

4.罗刚,男,1968年9月5日生,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及时修订巷道扩帮作业规程,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下井对扩帮进行炮眼布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罗刚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罗刚2023年总工资收入为6.24万元,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罗刚1.248万元罚款。

5.黄家球,男,1963年3月13日生,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负责人,其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黄家球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黄家球2023年总工资收入为6.24万元,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黄家球2.49万元罚款。

6.蔡江发,男,1978年4月8日生,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法定代表人,是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当对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其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蔡江发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蔡江发2023年总工资收入为6.6万元, 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蔡江发2.64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顶板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行为,最终导致员工擅自违章越过警戒线进入爆破后未经排险和安全保确认的扩帮地点,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处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 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加强爆破警戒管理。按规定在所有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内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和爆破岗哨值守,在未解除警戒前站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禁止人员进入。

2.加强顶板管理。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应依据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研究和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支护形式,结合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地质条件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顶板管理落实到位。

3.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要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的矿领导带班作业,并配齐相关地质、采矿、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业人员下井带班及时掌握勘探项目地质构造,做好顶板预测预报工作。

4.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要有针对性再一次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5.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强化勘探项目的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乔善乡人民政府要强化日常巡查。一是由乡分管领导牵头,常态化对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开展巡查检查,对存在的疑似以探代采等行为,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日常监督职责;二是督促企业履职,邀请辖区内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参加乡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知识培训等相关会议,督促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三)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是自然资源局的重要职责之一。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加强对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的监督检查,查处以探代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确保广西罗城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枫峝锑矿勘探项目地质勘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要针对该事故组织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召开一次安全教育警示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要突出顶板安全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强监管、严执法、防事故活动,要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处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要结合本起事故暴露的现场安全管理、顶板管理、安全培训等落实不到位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巡查、 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日常安全检查要深入非煤矿山井下作业地点,准确掌握企业生产安全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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