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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10·27”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17 10:10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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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15时许,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过胶工人韦作珍,给流水线上的搅拌机添加面粉作业时,被卷入搅拌机内,致使韦作珍受伤,经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1226万元。此事故为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陆金光同志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东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并邀请自治县纪委监委参加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员工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25年10月27日15时许

2.事故地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3.事故类型:机械伤害。

4.死伤人数:1人死亡。

5.直接经济损失:81.1226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5768914977A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4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10-18

登记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罗城东门镇城东工业园区11-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树木种植经营;木材收购;木材加工;木材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森林经营和管护;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31日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投资3000万元建设年产5万立方米生态板厂房、生产线设备及配套工程,2024年1月5日开始试生产,公司共员工40人,其中生产线上工人35人,管理人员5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法定代表人潘广才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李新福作为公司生产生态板的厂长(事故发生时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负责车间的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潘广祥作为公司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时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

2025年10月27日7时,韦作珍参加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早会后,到第一生产线上的调胶水和单片过胶岗位开始工作,工作流程是把胶水(大约200公斤)抽到调胶平台上的搅拌机桶内,然后上到离地面约高两米的调胶平台上把面粉(大约150公斤)倒入搅拌机桶内,再开动搅拌机进行搅拌调胶,调好胶水后,关掉搅拌机下到单片过胶岗位进行过胶工作,中午休息1小时,13时又开始上班,15时左右,在调胶平台下进行过胶工作的韦作珍发现调和胶水稀了,于是上到调胶平台上开动搅拌机再次对胶水进行搅拌,发现调和胶水还是不够粘稠,于是在未关停搅拌机情况下,他抱起半袋面粉(大约20斤左右,抱起高度约1米)往搅拌机桶内添加面粉时,操作不当,搅拌机又未设置安全挡板和护栏,面粉袋被搅拌机卷入搅拌机桶内,韦作珍伸手把面粉袋从搅拌机内拉扯出来时,顺势也被高速旋转的搅拌机卷入桶内,跟着搅拌机高速旋转而受到伤害,发生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过胶排板线的员工立即呼喊“有人被胶水搅拌机卷进去了”,听到喊声后,在第二生产线上(间隔15米左右)工作的过胶工吴耀政马上从工位跑过去断开过胶排板线的电源总闸,胶水搅拌机停止了旋转,同时,听到喊声的厂长李新福、安全管理员潘广祥和员工韦金荣也赶到事故地点,上到胶水搅拌机平台上对韦作珍进行施救,吴耀政找来剪刀,李新福厂长、安全管理员潘广祥用剪刀剪掉缠绕在韦作珍身上的杂物,然后将韦作珍抬上垫板上,再用叉车将韦作珍转移到地面。安全管理员潘广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5时15分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把韦作珍运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韦作珍,男,56岁,壮族,身份证号:452723XXXXXX2012;住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乔善社区石政屯30号。2024年1月1日进入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做抽条工,2025年8月29日转岗做过胶工,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DB45/T2628-2023)等规定统计: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1226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赔偿费用80万元,医院抢救和财产损失等及其它费用1.1226万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28日9时24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称该公司员工韦作珍于2025年10月27日15时,在胶水搅拌机平台作业时被卷入搅拌机内造成重伤,15时15分左右由120救护人员送到医院抢救,2025年10月28日凌晨2时左右,韦作珍因伤势过重,其家属放弃治疗接回老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乔善社区石政屯30号),于10月28日4时许死亡。接到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及县城关派出所公安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向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核实事故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督促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经协商,2025年10月30日,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解协议书,事故善后及赔偿工作得到妥善解决,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5年10月27日15时事故发生后,由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急于抢救伤员,第一时间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10月28日4时韦作珍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9时24分才向应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第一生产线胶水搅拌机平台上,胶水搅拌机平台上高约2米,长和宽约3米,搅拌机为桶状,直径为80cm,深度约1米。事故发生后关停搅拌机时,韦作珍仰坐在搅拌机桶内,左手抓在搅拌杆上,衣服被搅拌杆和胶水缠住,韦作珍当时意识清醒,嘴里不停喊痛,用剪刀剪掉缠绕物后才能将其从搅拌桶内移出。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产线上的过胶工吴耀政立即断开电源总闸关停搅拌机,厂长李新福及安全管理员潘广祥采取措施对韦作珍进行施救,拨打120把韦作珍送到医院救治。但10月27日15时事故发生到10月28日4时韦作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时24分才向应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情形。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应急组织有序,应急处置有效,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作珍在未经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合格,违章作业,被高速旋转的搅拌机卷入搅拌机桶内受到伤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及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通用要求》设置搅拌机,编制的《胶水搅拌机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未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对搅拌机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

2.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当班厂长及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

3.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导致韦作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差,自保意识不强,未能及时辨识高速旋转搅拌机的事故风险。

4.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制止员工“三违”行为执行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监管工作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偏差,主要负责人、厂长、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都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未严格执行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应急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次(2025年10月23日)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九个具体问题隐患,现场依法下达了要求整改的文书。存在主要问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能力弱,未能全面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上报或督促整改不及时。

2.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履行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罗安委〔2022〕13号)以及该局工作职能职责,2023年8月31日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2024年7月26日到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了解企业投资完成后生产运行情况,并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9月28日到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宣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主要问题:指导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中主动性还有待加强。

3.县林业局监管工作情况:2025年1月7日签订202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广西罗城林绿顺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三次(2025年1月16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9月8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下达了1份检查记录表。存在问题:林业局作为木材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木材加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清或弱化,检查走过场(未发现问题)、只检查未监督隐患整改,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弱化。

4.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工作情况:2025年,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河池市应急管理局纳入2025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和执法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该企业属地监管工作。一是配合上级执法并开展常规检查。2025年7月16日,县应急管理局陪同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向绿顺林业下达《(河)应急责改〔2025〕37号》责令整改文书,并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结合事故案例开展专项核查整改。2025年10月16日,广西罗城瑞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叉车亡人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落实警示教育工作,于10月17日组织全县木材加工企业负责人前往事故发生地集中观摩,并现场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10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对绿顺林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其生产车间及安全管理资料,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5年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025年度隐患排查整治记录等关键资料,针对上述问题,监管人员当场向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及要求;同时,结合广西罗城瑞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叉车亡人事故案例,督促绿顺林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举一反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存在的主要问题: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直接监管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检查深度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导致检查中“能发现表面问题,却识别不出潜在风险”,难以排查出实质性安全隐患;二是源头监管力度不够,未从根本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能推动企业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三是警示教育成效不佳,针对木材加工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让企业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安全防范意识未得到有效提升。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韦作珍,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过胶工,安全意识差,自保意识不强,不按搅拌机操作规程操作,违章作业。鉴于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潘广才,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建议给予潘广才处上一年收入65%的罚款。

3.李新福,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负责车间的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排未经转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工人上岗作业,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新福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4.潘广祥,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厂区生产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潘广祥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

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偏差,主要负责人、厂长、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都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未严格执行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善后工作,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1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它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违规操作,更是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一次集中暴露。主要教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直接教训:设备本质安全与现场管理的双重失效。

1.安全防护装置的严重缺失是直接祸首。事故搅拌机在设计和安装上,未能配备有效的联锁防护罩、急停按钮或光栅等本质安全设施。操作人员可以轻易接触到高速旋转的危险部位,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通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首要直接原因。

2.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调查发现,企业员工在进行胶水搅拌作业时,作业规程不符合实际,员工在无监护、未断电、未能隔离的情况下危险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未能被有效制止。

(二)深层次教训:企业主体责任的全方位悬空。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真正落实。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严重倾向,安全投入不足,未按《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通用要求》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仅停留在纸面上,未层层压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位员工。

2.安全教育与培训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职和转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员工对本岗位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对操作设备的危险性麻木不仁,缺乏基本的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未能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于像搅拌机这类高风险设备,缺乏日常的、系统性的安全检查。即便发现隐患,也未进行整改,甚至视而不见,未能从根源上消除风险。

(三)部门监管层面的教训:监管效能与盲区并存。

1.属地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监管缺位,对木材加工这类中小微企业监管存在“宽松软”现象。此类木材加工企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是安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常规的监管检查浮于表面,未能深入排查类似设备防护缺失等深层次、习惯性违章问题。检查走过场、只检查未监督隐患整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2.执法震慑力不足。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后续的整改跟踪、闭环管理不到位。行政处罚力度与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匹配,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心存侥幸,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作业人员转岗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加强作业场所巡检工作,随时观察作业现场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广西罗城绿顺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和指挥,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熟知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熟知每项工作的操作规程,按照规程要求作业。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强化对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业园区管委会需要建立本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内部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监管职责。与园区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

2.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园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对木业加工之类存在粉尘爆炸、火灾、机械伤害等高风险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上报并监督企业停产整改。

3.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需要协助应急管理、消防、环保、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对园区企业实施安全监管,提供信息和支持。

4.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本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处置,如疏散人员、控制现场、配合专业救援力量等。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在园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整体安全意识。

(六)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加强指导工业行业(包括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过走访企业或者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向企业宣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林业局作为木材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要加强对木材加工及综合利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控”的转变。通过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最终构建政府有力监管、企业自觉履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有效遏制和防范木材加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九)开展木材加工专项整治。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工信、市场监管、林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针对搅拌、碾压、切割、电焊等危险设备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无效和使用淘汰安全设备等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危险设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十)强化社会共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木材加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同类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观看,做到“一厂出事故、厂厂受教育”。

总之,这起事故用生命的代价再次警示,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安全底线必须守住。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压力传导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岗位,织密安全防护网,才能真正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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