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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自然资矿罚决〔2024〕8号)

2024-11-29 10:10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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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殿成: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非法开采石灰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期间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平村各地屯马六岭开采石灰岩并外运销售,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开采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局账户(持此决定书到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办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778-8213559(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地  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德山路7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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