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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531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8日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治县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农局发〔2024〕4号)
    发文字号:罗农局发〔202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8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治县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农局发〔2024〕4号)

    2024-02-28 09:15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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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渔牧兽医站,局机关各有关股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24号)《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24年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农局办发〔20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二)禁渔范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辖区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 快建设农业强国”“推动绿色发展”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西代表团讨论时提出的“五个更大”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禁渔期期间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县禁渔期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韦盛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托治宁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罗冬群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韦  玲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股长

    罗  维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中队长

    罗韦波  县水产畜牧养殖服务中心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各乡(镇)渔牧兽医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托治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罗维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谢代江、韦杰君、谢罗平等组成,办公室负责禁渔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工作。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韦盛辉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托治宁担任,成员由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及各乡(镇)渔牧兽医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由托治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2.制定方案。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牵头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各乡(镇)、局属各有关单位(股室)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央、自治区和河池市关于做好内陆禁渔期方案的决策部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明确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

    4.建立渔船禁渔档案。各乡(镇)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河渔船集中停靠点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建立渔船禁渔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5.设置禁渔标识。在全县主要河流设置相对固定的禁渔宣传标识,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同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组织好与渔业村组及船主签订2024年禁渔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责任到船、责任到人。

    6.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业执法中队要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指导,2月28日前对管辖水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水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区域渔政执法常态化。特别是禁渔期首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

    2.加强行刑衔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不断加强与司法、公安机关的双向沟通,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刑衔接”无缝对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实施。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3.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乡(镇)要在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4.建立举报制度。各乡(镇)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渔期间,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8212248。

    5.切实搞好服务。禁渔期间,各乡(镇)渔牧兽医站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解决渔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组织做好燃油供应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2024年6月30日24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6.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认真总结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及时报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7月15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送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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