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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办[2012] 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十六条规定》 (罗办发〔2016〕113号 ) 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标题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十六条规定》改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十六条规定》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修订补充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并明确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资金也属于政府投资。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修订强调项目前期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严禁未批先建及边批边建。
第三条 项目审批管理。修订明确控制价评审的送审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送审,100万元以下的不进行控制价评审由编制公司负责把关。
第四条 项目工程采购。修订为6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单位内控机制确定施工单位;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进入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公开招标。
第五条 合同管理。修订强调施工合同必须对工程计量、价格调整及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增加对地勘察及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约定即工程完工前勘察、设计费支付不超过70%。
第六条 施工管理。修订强调监理单位职责,业主、代建等单位加强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修订增加禁止违规预支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内容。
第八条 项目工程量增减管理。修订后一是明确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签证,不得改变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二是确需变更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三是对不同的变更签证额度实行了不同的审批程序标准;四是明确了变更后超合同的投资结算时需要让利10%。
第九条 项目监督检查。修订为项目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修订为项目完工,工程资料齐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结算审核。修订为6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业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60万元以上的送县结算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管理要求。修订增加委托代建制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要求。修订增加对勘察、设计、预算等相关参建单位的管理,并对因参建单位不正确履职引起的不良后果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修订增加建设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约束。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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