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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罗政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九届自治县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罗政发〔2018〕25号)试行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县招标投标行为,加强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但是,在试行实施过程中部分业主单位反馈,该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项目实施的进度,不利于项目快速、高效地推进。为加快项目推进,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审批流程,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组织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九届自治县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定,制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
二、《办法》包含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列入《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二)备案的方式
有意向代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到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书面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正式员工,以缴纳社保金和劳动合同为依据,连续缴纳社保金时间不低于三个月);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在我县境内设立有办公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设备设施(含视频音频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办理变更手续。
代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后,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书。
(三)备案的条件
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备案;涉及代理土地整治项目的代理机构还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代理限额以上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还应到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具备承担法律责任和合法经营的条件。并且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由项目业主代表向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立项批文、资金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并进行登记,选取满足项目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登记。
(五)代理数量的限制
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项目较多时,可多个项目同时选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代理。为避免因同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过多而影响代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如某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县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完成代理任务数累计达到4个,则不得承接新项目的招标代理。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考评结果将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评标结束后,由项目业主代表组织现场监督人员、交易服务工作人员对代理机构本次代理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签字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后提交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作考核依据。当招标代理机构单个代理项目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涉及一票否决情形的,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复核属实的,将取消其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该年度的代理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我县的备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在我县备案。
(七)涉及的时间节点
1.代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后,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2.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书;
4.为及时了解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报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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