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6274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4日 |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21〕14号)(统一编号: LCZFG-2021-002) | |
发文字号:罗政发〔2021〕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
LCZFG-202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县党委十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17〕18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20〕18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20〕11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罗政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规划范围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确定的东门镇辖区范围为准,上述范围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四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征收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事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预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构)筑物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或者东门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征地机构依法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
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牵头单位组织政法、司法、信访、东门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需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抄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法、信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和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公安局、供水、供电、东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暂停新办及续办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但因出生、收养、婚嫁、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符合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依法依规办理。房屋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东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在公告期限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决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书。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按协议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东门镇人民政府或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书并兑现土地征收补偿款完成后,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有关报批材料申报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20〕18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20〕11号)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罗政发〔202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17〕18号)文件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公示期满并在15日内主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每亩土地1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并在16-30日内主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每亩土地5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30日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不予以奖励。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征收土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保留实物留用地:
(一)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集体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已取得实物留用地规划定点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同意采取实物留地方式安置,但未取得实物留用地规划定点的。
(三)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与房屋整村征收搬迁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且未动工开发利用的安置留用地,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核定的安置留用地的用地面积数为安置留用地指标,鼓励安置留用地指标选择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两种方式之一兑现。
第十五条 安置留用地指标兑现选择折算货币方式的,折算价格参考政府交付安置留用地时,安置留用地所处地段、相应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市场评估价的50%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留用地指标兑现选择置换物业方式的,按下列标准其中一项执行:
(一)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为征地面积每亩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铺用房。
(二)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为征地面积每亩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品住宅用房。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且未动工开发利用的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选择公开出让方式的,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其中安置方案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发布出让公告时,安置合作协议书与建设合作协议书一并公告,由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当场签订。
第十九条 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转让安置留用地,并依据转让面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转让安置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受让方。
转让安置留用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安置方案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安置合作协议书与建设合作协议书由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当场签订。
转让(合作)开发的安置物业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物业以外的物业,若需上市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上市交易面积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可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由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许可。
第二十条 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采取代建方式实施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置留用地”。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代建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
自主开发的安置留用地项目建成后,安置物业可分户登记至被安置农民名下。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物业以外的物业,若需上市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安置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除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通过自谋职业安置、商品住宅安置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在被征收土地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和征收补偿土地面积进行核减,对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或征收农户耕地达70%以上(含70%)的,除通过自谋职业安置、商品住宅安置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外,还可通过商铺安置第三种方式进行安置,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一)自谋职业安置。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村(居)民小组被征收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面积计算,除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及补充规定补偿外,每亩另补助80000元。
(二)商品住宅安置。选择商品住房安置的,采取征收一亩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安置30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宅的方式安置,商品住宅由政府统一就近安置,特殊情况可异地安置。商品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以套为单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三)商铺安置。选择商铺安置的,采取征收一亩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安置8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国有出让性质商铺的方式安置。商铺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应安置面积达不到规划设计商铺面积的,被征收人只能在征地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选择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商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商铺均价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出商铺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政府已建成的商铺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选择商铺。如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铺安置的,可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商品住宅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房屋占地按本办法相应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东门镇人民政府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20〕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偿,或由第三方评估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费由征地机构支付。
第二十五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房屋征收按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现状属居住性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若选择按罗政发〔2020〕11号文件规定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助;若选择第三方评估的评估价进行补偿的,按占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助,建筑面积不再给予补助。
(二)商品住宅安置
现状属居住性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房屋主体结构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品住宅选择。
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估后按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价值1:1.3置换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三)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
现状有商铺的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占地1000元/平方米安置补助,房屋主体结构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铺和商品住宅选择。
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估后按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价值1:1.3选择商铺和商品住宅安置。
商铺安置以间为单位,商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应安置面积达不到规划设计商铺面积的,被征收人只能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选择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商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出商铺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政府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如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需求的,由被征收人采取抽勾的方式选择商铺。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铺安置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的征收,原则按罗政发〔2020〕11号文件中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房屋占地按本办法相应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律认定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房产评估价值、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房屋所占土地、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
(二)商品住宅安置
现状属居住性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房屋所占土地和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主体结构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品住宅选择。
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评估后按价值1:1.3置换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三)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
现状有商铺的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房屋所占土地和房屋主体结构房屋装修补偿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主体结构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铺选择。
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评估后按价值1:1.3选择商铺和商品住宅安置。
商铺安置以间为单位,商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应安置面积达不到规划设计商铺面积的,被征收人只能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选择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商铺,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出商铺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交付商铺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政府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选择商铺。如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铺安置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第三十一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的征收,原则按罗政发〔2020〕11号文件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七章 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地单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临时过渡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征地单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月7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850元/月,最低不低于450元/月),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征收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商品住宅交付后3个月止,若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第19个月起每6个月发放一次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确需政府安排临时安置住房过渡的,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单位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其他设备往返迁移拆装补助标准为:1.有线电视移装费160元/户;2.座机电话移机费60元/部;3.空调移装费400元/台;4.网络移装费60元/套;5.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800元/台;6.其他热水器移装费120元/台。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只要具有合法经营手续,都按经营场所面积给予补偿;生产及仓储类按营业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偿,商贸及服务类按营业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5日印发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罗政发〔2017〕35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城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罗政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凡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费用结算:1.征收补偿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征收当事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2.被征收房屋在交房前发生的水、电、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第四十条 成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及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征收人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