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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2807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电子政务中心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罗政发〔2018〕47号)
发文字号:罗政发〔2018〕47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罗政发〔2018〕47号)

2018-12-29 15:24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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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ZFG-2018-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罗城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和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等文件要求,对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第九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木材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09〕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国税部门的销售发票或完税凭证”修改为“税务部门的销售发票或完税凭证”。

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修改为“工商质监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三条“交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交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2、4项,第八条。

二、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政办发〔2012〕152号)第四条修改为:“增值税、资源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土流失防治费、印花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

三、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矿产品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办发〔2012〕153号)第二条“县质监部门”修改为“县工商质监部门”。

第三条“国税、地税”、“质监”修改为“税务”、“工商质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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