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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2808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电子政务中心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罗政发〔2018〕25号)
发文字号:罗政发〔2018〕25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罗政发〔2018〕25号)

2018-06-28 09:23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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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罗城中直区直市直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县项目建设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列入《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详见河政办发〔2017〕25号)

第三条  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代理名录库”)实行备案制,原纳入代理名录库的74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涉及代理土地整治项目的代理机构还须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备案资质。

第四条  入库工作由自治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代理名录库由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管办”)建立及日常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项目业主代表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立项批文、资金落实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在代理名录库中选取满足项目实际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并在交易中心登记。

(二)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项目较多时,可多个项目同时选一家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代理。

(三)为避免因同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过多而影响代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当某招标代理单位在本县代理的项目未完成开标数累计达到4个时,将暂不参加新代理项目的预选备选。

第六条  代理名录库内的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安排专人从事我县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以缴纳社保金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专职人员若有变动,应事先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 发生的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代理单位自行协商。

第八条 若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尽职责或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流标等,或招标代理机构无合法合规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费并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同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将该代理单位从代理名录库中除名。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报县政管办存档,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第十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业主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交易服务工作人员填写《代理机构考核管理评分细则表》,对代理机构本次代理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签字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后由业主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

当代理公司单项得分低于60分累计达2次时,将在交易中心电子屏上公开滚动播放。

第十一条 代理名录库实行年度考核制,一年期满后进行考核,由县政管办负责。考核综合得分=年内各单项目得分之和/代理项目次数,年终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将淘汰出库,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本代理名录库内的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管理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从代理名录库中剔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同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参照具体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3月23日印发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罗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代理机构考核管理评分细则表

       2.选取招标代理登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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