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8460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电子政务中心 |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27日 |
|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18〕28号) | |
| 发文字号:罗政发〔2018〕28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7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九届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除抢险救灾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第四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批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第六条 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 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七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河池市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涉及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工作结束后,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
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 10 日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合同第三方。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 、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文件。
(三)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意见书。
(四)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另行办理林业、水利用地审批手续。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电子坐标文件 。
(六)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报告表)及批复意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及批复意 见(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审查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即可,不占用耕地的无需提供)、建设单位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票据。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用地批准时限:
(一)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应当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临时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报文件,由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1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
单位:元/亩/年
|
区域 |
农用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补偿费 |
未利用地补偿费 | |
|
水田、水浇地(菜地)、鱼塘、藕塘 |
旱地、林地、园地、人工种植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 |||
|
东门镇 |
2511 |
2283 |
1826 |
913 |
|
小长安镇 |
2390 |
2173 |
1738 |
869 |
|
四把镇 |
2503 |
2275 |
1820 |
910 |
|
天河镇 |
2429 |
2208 |
1766 |
883 |
|
龙岸镇 |
2434 |
2213 |
1770 |
885 |
|
黄金镇 |
2400 |
2182 |
1746 |
873 |
|
怀群镇 |
2429 |
2208 |
1766 |
883 |
|
乔善乡 |
2429 |
2208 |
1766 |
883 |
|
宝坛乡 |
2363 |
2148 |
1718 |
859 |
|
纳翁乡 |
2135 |
1941 |
1553 |
776 |
|
兼爱乡 |
2135 |
1941 |
1553 |
776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临时用地当年租用时,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5号)进行补偿。
(三)使用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的。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4号) 的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直至工程结束并复垦完毕。
超过使用期限不能复垦移交土地给权属所有人,超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付租金;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全年付租金。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由批准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复垦标准 、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复垦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建设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支付给任务承担单位 。
第十四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方案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及时将剥离的耕作层运输到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拟损毁的林地、牧草地也可根据土壤情况对其表土剥离用于土地复垦。对于复垦后耕地面积有减少、质量有降低的,用地单位要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
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由用地单 位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组织开垦补充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