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8069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1日 |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19〕11号) | |
发文字号:罗政发〔2019〕1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1日 |
LCZFG—2019—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罗城中直区直市直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九届自治县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列入《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备案,涉及代理土地整治项目的代理机构还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代理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还应到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条 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由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水利局、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有意向代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到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书面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正式员工,以缴纳社保金和劳动合同为依据,连续缴纳社保金时间不低于三个月);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我县境内有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设备设施(特别是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办理变更手续。
代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后,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书。
第六条 本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项目业主代表向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立项批文、资金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并进行登记,选取满足项目招标要求的代理机构。
(二)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项目较多时,可多个项目同时选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代理。为避免因同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过多而影响代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如某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县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完成代理任务数累计达到4个时,则不得承接新项目的招标代理。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安排已在我县备案的专职人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若有变动,应事先报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为止。
第九条若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尽职责或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流标等,或招标代理机构无合法合规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费并重新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报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
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检查,对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考评结果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评标结束后,由项目业主代表组织现场监督人员、交易服务工作人员对代理机构本次代理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签字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后提交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作考核依据。当招标代理机构单个代理项目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涉及一票否决情形的,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复核属实的,将取消其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该年度代理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我县的备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在我县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参照具体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月22日印发的《关于重新修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罗政发〔2018〕2号)和2018年6月28日印发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选取登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