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2458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标 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罗政办发〔2023〕116号) | |
发文字号:罗政办发〔2023〕11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应急机制,正确、高效处置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县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自贡市人民政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村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等部门规章和文件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
1.4.6其他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困难的情况。
2.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及乡(镇)、村各级均应设立相应的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供水单位也应设立供水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2.1县级农村供水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水利局、应急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罗城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县委宣传部、思源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为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778-8212227。
2.1.1领导小组职责
2.1.1.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1.1.2及时了解掌握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2.1.1.3审定全县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1.1.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财政、应急、生态环境、卫健、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1.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供水保障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财政、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1.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方政府给予技术支持。
2.2 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村供水保障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村供水保障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地区农村供水保障信息,及时向县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农村供水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测及收集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保障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保障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保障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1.2 信息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及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预警
3.2.1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3.2.1.1Ⅰ级(重大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a.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L)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b.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c.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2Ⅱ级(较大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a.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b.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c.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3Ⅲ级(一般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a.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b.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C.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300人以下的突发停水事件。
三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指挥体系
3.2.3.1县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3.2.3.2 乡(镇)、村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自县水利局备案。
3.2.3.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农村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供水保障应急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供水保障应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县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村供水保障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Ⅰ级)时,担任自治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县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4.2.1 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4.2.2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上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相应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
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Ⅱ级)时,担任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4.3.1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河池市相应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配合上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3.2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上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河池市相应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
4.4 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III级)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案。
4.4.1乡(镇)、村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4.4.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3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村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报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5应急处理
当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4.5.1 抢险救灾
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4.5.2医疗救护
供水保障突发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4.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5.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级或县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平台上发布。
4.5.5应急结束
当农村供水保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村民委员会要尽快成立农村保障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保障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3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乡(镇)、村供水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调用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5.4 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5.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供水中毒事件后,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应急供水行动和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应急供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8 技术保障
要建立乡(镇)、村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保障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县、乡(镇)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构应向上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只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底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