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3 10:10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动态调整,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

对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经认定可以公开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

(四)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