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的编制、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情况;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培训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等。
第六条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难点工作等,每年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社会评议、定期考核3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每年开展1-2次交叉互评,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社会评议。通过在政府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成绩,并向社会公布。
(三)年终考核。每年通过网上检查、相关材料检查等方式进行年终综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依据,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考核情况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